一套房子多個購房者,如此一房多賣的情況下,法院判決房子應當歸誰,遵循的順位規則是什么?北京兩高胡國慶律師團隊整理了詳細的內容,僅供大家參考,做好適合自己情況的維權方案。
【一房多賣第一順位】
第一順位,即當某一買受人已經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時,其享有房屋所有權。
《民法典》第二百零九條規定:“不動產物權的設立、變更、轉讓和消滅,經依法登記,發生效力;未經登記,不發生效力,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。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,所有權可以不登記”。
《民法典》第二百一十條規定:“不動產登記,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。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。統一登記的范圍、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,由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”。
【一房多賣第二順位】
第二順位,即在確定房屋還沒有辦理過戶手續時,當受買人辦理了預告登記手續時,這一受買人享有房屋所有權。
【一房多賣第三順位】
第三順位,即受買人既沒有辦理房屋過戶手續,也沒有辦理預告登記手續,那么占有房屋的人有房屋優先所有權。若對房屋內物品有爭議時,受買人應承擔一定的物品損壞風險,這一順位顯示了當事人在享有權利的同時,也必須承擔一定的義務,權利和義務是共存的。特別是受買人在簽合同之前已經長期占有房屋的,更應該承擔一定的義務,這樣的順位規則有利于保護房屋產權的價值,維護市場秩序,同時也避免了房屋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損失。
【一房多賣其他順位】
當沒有發生第一、第二、第三順位中的行為時,這就需要看是否發生了付款、網簽行為等,并通過一定的規則確定房屋所有權的歸屬。這一規則是前三種順位規則的補充,多用于一些特殊的購買行為;若是沒有辦理過戶登記和預告登記的,同時也沒有合法占有房屋、沒有網簽,那么誰先簽約誰獲得房屋所有權。
若是幾個受買人都發生了付款行為,那么誰付款多誰優先享有房屋所有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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